结婚燃放烟花致邻居车辆受损,法院判赔两万余元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在北京全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禁令下,仍有少数人为“图吉利”违规燃放,不料飞溅的烟花残屑导致车辆受损、引发邻里纠纷。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导致邻居车辆受损的案件。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小张和老张父子与小王是同村邻居。在小张举办结婚仪式的当日上午8时许,村道公共监控系统拍摄的画面显示,为迎接接亲车队返回,小张和老张父子安排人员在小王宅院西侧南北向村道中间处,距案涉车辆黑色大众牌小轿车停放处1.5米至2米之间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燃放的火星落在小王车辆上,造成车辆表面多处烧伤。
小王支付3500元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大众牌小轿车损伤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基准日当天的车辆状况为车顶、前机盖、后备箱盖、前后挡风玻璃有高温氧化导致的损伤痕迹,符合高空体基落导致漆面、外观氧化损伤的痕迹特征。车辆受损部位由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小王支付费用25083元。
因双方协商未果,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老张、小张赔偿黑色大众牌小轿车的车辆损失、维修费用、受损鉴定费,自身误工费及通勤费等。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向法院提供的公共监控系统所拍摄画面来看,因燃放烟花的地点距离案涉车辆过近,在影像资料中也可看出案涉车辆在烟花爆竹燃放后,较燃放前可见有部分物体位于车辆上部,且其出现时间与烟花爆竹燃放时间重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在被告方不能就案涉车辆出现的痕迹进行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关反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案涉车辆所受损伤与被告方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方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系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关系,故法院根据北京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报价单,剔除其中不合理的费用,由被告方向原告进行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该费用并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通过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原告为诉讼举证所花费的费用,该费用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故对于原告该部分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通勤费,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老张、小张共同赔偿原告小王财产损失2350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